課程特色
COURSE



專注力
在教師的引導與提醒下,培養專注於學習情境的能力,並能自我覺察與調整,以持續跟上課程的進度與節奏。
調整目標與方向
在每一次的經驗當中,學會縮小目標並重新定義屬於自己的成功。
自我期許
在教師所設定的課堂目標中,能主動覺察並挑選對自己最具意義的任務,進一步設定個人化的努力方向與期望。
授課老師
TEACHER
「教育,是我找尋自我的方式,也是我尋找人生解答的指南針。」
羅暐翰老師-JACK
子穠園教室─英文教師
學生個人因素之退費說明:
(一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二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三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70。
(四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。
(五)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非學生個人因素之退費說明:
(六)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致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,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,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(七)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(八)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而有前2款之情形者,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,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。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、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。
